东北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东北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民终324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北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鞍千路298甲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北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4民初2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6元,减半收取1253元,由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