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东北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鞍山邦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铁西区达力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404民初4975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辽宁君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
法定代表人:某某。
被告:某某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某某。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法定代表人:某某。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分公司、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317元,减半收取465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