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4民初4047号
原告: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成都量力钢材物流中心内B区1幢55号。
法定代表人高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光南,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
被告:四川港府装璜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湖滨路388-394号。
法定代表人方光华。
本院在审理成***贸易有限公司诉四川港府装璜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四川港府装璜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6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320元,合计5726元,成***贸易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冯文旭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