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4财保169号
申请人: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成都量力钢材物流中心内B区1幢55号。
法定代表人高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光南,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四川港府装璜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湖滨路388-394号。
法定代表人方光华。
申请人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港府装璜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港府装璜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账号51×××60的存款余额360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冯文旭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杨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