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港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港府装璜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14民初7604号

原告:***,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盛,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四川港府装璜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湖滨路**。

法定代表人:方光华,职务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晓斌,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港府装璜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府设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园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港府设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晓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港府设计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人工工资349100元及违约金76802元(违约金以349100元为基数,暂从2019年10月20日至2020年9月19日计,月息为2%,具体计算期间以***、港府设计公司付清时为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港府设计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系无任何装修资质的自然人,与港府设计公司系挂靠关系,以港府设计公司的名义承包装修工程,并对外自称系港府设计公司的负责人代表港府设计公司承包工程、雇佣工人以及走账等。港府设计公司同意并默许***的以上行为。***与方光华系堂兄关系,方光华系港府设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港府设计公司也经常承包项目然后分包给***。***以港府设计公司名义在金堂聚能国际酒店装饰木工项目、红原县芸谊大酒店装修木工项目、广安富盈房产样板房装饰木工项目中,雇佣***从事装饰装修木工活。在***与***签订的涉及三个项目的三张人工费汇总表中,公司名称均为港府设计公司,落款均为“负责人***”,***一直以为其就是港府设计公司雇佣的工人。2019年2月13日,***向***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自愿承担港府设计公司拖欠***的工资349100元,并约定了还款方式以及违约金等具体内容。***认为,因有证据证明***和港府设计公司是挂靠关系,***以港府设计公司负责人名义开展业务,***一直认为***就是港府设计公司的负责人,自己就是港府设计公司雇佣工人。***向***出具的欠条系债务加入,故***、港府设计公司应向***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的诉讼请求。

***未到庭未答辩。

港府设计公司辩称,1.宏源酒店和金堂酒店的相关事务与该公司无关,是***的个人行为;2.广安样板房装修项目是***挂靠在港府设计公司处接的工程,但木工金额没有那么高。

本院根据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查明下列事实:

2019年2月13日,***作为欠款人向***出具《欠条》载明“因为人工工资没有付清,经双方协商达成此据,截止本欠条出具之日起,欠款人***(身份证号:350181198308××××)拖欠员工***(身份证号:510113197003××××)的工资349100元人民币,(大写):叁拾肆万玖仟壹佰园正人民币,定于2019年10月20日之前叁次付清全部欠款。如未按期足额付清欠款,则每个月按照欠款总额的2%计算增加违约金,至付清欠款之日止。并且员工***将永久享有追讨权及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及法院诉讼追讨的权利。”***作为欠款人在该《欠条》上签字捺印。

为证明前述欠条中349100元的构成,***提交了:一、名为《金堂聚能国际酒店装饰木工项目人工费汇总表》,该表载明:装修公司为港府设计公司,施工班组为木工组(***),开工时间为2014年12月18日,最后余额为283105元,最后负责人处由***签字并载明“总价按贰拾捌万计算,已借支壹拾伍万园整。”时间为2019年2月13日。二、名为《红原县芸谊大酒店装修木工项目人工费汇总表》,该表载明:装饰公司为港府设计公司,施工班组为木工组(***),开工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完工时间为2016年7月30日,总计费用为504375元,余额为504375元。最后负责人处由***签字并载明“总价按伍拾万计算,已借支叁拾贰万肆仟玖佰园整,再扣除生活费由方翔那里扣。”时间为2019年2月13日。三、名为《广安富盈房产样板房装饰木工项目人工费汇总表》,该表载明:装修公司为港府设计公司,施工班组为木工组(***),开工时间为2015年7月10日,最后余额为54029元,最后负责人处由***签字并载明“总价按伍万肆仟园整,扣除借支壹万园整。”时间为2019年2月13日。综上,349100元=280000元-150000元+500000元-324900元+54000元-10000元。即,广安项目尚欠44000元。

上述事实,有《欠条》、《金堂聚能国际酒店装饰木工项目人工费汇总表》、《红原县芸谊大酒店装修木工项目人工费汇总表》、《广安富盈房产样板房装饰木工项目人工费汇总表》、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举证的《欠条》、《金堂聚能国际酒店装饰木工项目人工费汇总表》、《红原县芸谊大酒店装修木工项目人工费汇总表》、《广安富盈房产样板房装饰木工项目人工费汇总表》及所在载明的内容,本院认为***与***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为***提供了劳务,***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在2019年10月20日之前分叁次付清欠***的劳务费共计349100元。但截至今日,***经***多次催收均不予支付尚欠***的349100元劳务费,故本院对***要求***支付349100元劳务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要求***按月息2%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因***出具的《欠条》中载明“如未按期足额付清欠款,则每个月按照欠款总额的2%计算增加违约金,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现***未按期支付前述劳务费,故本院确认***以3491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1日起按月息2%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为止。

关于***要求港府设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首先,港府设计公司自认广安样板房装修项目是***挂靠在港府设计公司处接的工程,其允许***个人挂靠其公司承接该工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之规定,***作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达到实际施工的目的,该“借用资质”即挂靠行为为国家法律所明确禁止,该行为系帮助***规避法律,为***的挂靠形成“合法外衣”,港府设计公司在主、客观上均存在过错,应当与***一起承担施工过程中的风险。***在广安样板房装修项目中,拖欠***劳务费44000元,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十二条关于“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仁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之规定,港府设计公司对***所欠***的劳务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另外,港府设计公司认为广安项目劳务费未达44000元,但并未举证证明,本院依据***的确认,认定广安项目中***所欠***的劳务费为44000元,港府设计公司应对此金额及相应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主张港府设计公司在金堂和红原项目上承担连带责任,但所提交的《金堂聚能国际酒店装饰木工项目人工费汇总表》、《红原县芸谊大酒店装修木工项目人工费汇总表》仅是载明了装修公司为港府设计公司但并无港府设计公司盖章,因此,不能仅凭此依据及因***在其他项目上用港府设计公司的资质承接业务的事实,就推断***在金堂和红原两个项目上也借用了港府设计公司的资质,***主张***在金堂和红原两个项目上构成表见代理证据不足,主张其与港府设计公司形成用工关系也证据不足,故对***要求港府设计公司对金堂和红原两个项目中***所欠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劳务费3491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491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四川港府装璜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在前述款项中44000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以44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内与***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4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此款***已垫付,执行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蒋园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