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4民初6731号
原告:***,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
被告:***,男,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四川港府装璜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湖滨路388-394号。
法定代表人:方光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义棚,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四川博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港府装璜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8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蒋园园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魏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