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5776号
原告***元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城街道河洼刘村南1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周金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振,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潍坊永昊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创新创业中心1513室。
法定代表人汪孝忠,董事长。
原告***元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永昊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元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瑞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