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5152号
原告:山东亿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城街道办事处付庄村110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明,经理。
被告:潍坊永昊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创新创业中心1513室。
法定代表人:汪孝忠,经理。
原告山东亿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永昊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日按简易程序立案后,本院向原告山东亿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原告于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诉讼费5251元,原告明确表示本案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亿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费瑞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刁文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