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永昊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亿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永昊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财保101号
申请人:山东亿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城街道办事处付庄村110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明,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永昊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综合保税区创新创业中心1513室。
法定代表人汪孝忠,经理。
申请人山东亿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永昊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0259元【账户:潍坊永昊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银行××××】。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对申请人山东亿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亿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永昊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0259元【账户:潍坊永昊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银行××××】。
案件申请费3871元,由申请人山东亿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爱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侯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