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永昊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佳泰砼业有限公司、潍坊永昊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2号
原告:山东佳泰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闫寺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老聊临路以东、济邯铁路复线以北)。
法定代表人:荆新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亚楠,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永昊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创新创业中心1513室。
法定代表人:汪孝忠,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乃双,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佳泰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永昊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佳泰砼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佳泰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80元,减半收取1734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佳泰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丽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柴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