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民初3085号
原告:潍坊永昊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创新创业中心151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潍坊浩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新城街道凤凰社区宝通东街11796号华普·克拉公寓4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潍坊永昊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浩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日立案。原告潍坊永昊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永昊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永昊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88元,由原告潍坊永昊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