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民初7705号
原告:宏源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政府西2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24252609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潍坊永昊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创新创业中心15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552207923N。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宏源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永昊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宏源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宏源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源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房 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