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9民初5277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1月14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辉,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伊川功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酒厂南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5735898799。
法定代表人:陈社乐。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毅航,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平,女,汉族,1969年6月4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系伊川功华置业公司财务,特别授权。
被告:永城市能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铁北路老年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466E852M。
法定代表人:刘庆丰。
被告:永城市友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楼(经营地址:永城市岳山西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1753724639。
法定代表人:张无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磊、蔡诚(实习),上海市光大(商丘)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被告:永城市友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伊川分公司,住所地伊川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功华园小区1号楼2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9GHAUC7E。
负责人:祝奎。
被告:李业成,男,汉族,1979年12月2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诉被告伊川功华置业有限公司、永城市能红置业有限公司、永城市友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城市友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伊川分公司、李业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伊川功华置业有限公司、永城市能红置业有限公司、永城市友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城市友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伊川分公司、李业成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孝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芳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