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1771号
原告:青岛衡立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蓝贝智造工场C3-2、C3-3区域。
法定代表人:陈森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苗苗,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城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西山东路217号鑫源山庄E商业西侧3-8号房屋。
法定代表人:徐化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富刚,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贤,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衡立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城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青岛衡立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衡立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衡立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青岛衡立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