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民初5665号
起诉人:山东城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西山东路217号鑫源山庄E商业西侧3-8号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DB2M0XM。
法定代表人:徐化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磊、聂洪涛,山东瀛在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8月3日,本院收到山东城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控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城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山东中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晨公司)立即支付技术合同款12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2日,被告与原告就“青州市展城A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原告就青州市展城A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并出具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报告;合同价款为12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进场取样,出具最终报告通过专家认证评审时一次性支付全款。涉案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出具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报告;并于2020年7月1日通过专家评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报告通过专家评审时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12万元,但被告却未依约付款。综上述,涉案合同原告已依约履行完毕,被告未依约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百八十三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根据城控公司起诉时提交的证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合同性质及履行情况初步判断,城控公司与中晨公司签署的合同虽名称系《技术服务合同书》,但中晨公司委托城控公司对展城A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开展调查工作,出具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报告,并非要求城控公司以其技术知识为中晨公司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及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不符合技术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故本案应属于承揽合同范畴。因双方约定由青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本院对案涉争议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山东城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张健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