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23民初1684号
原告:四川厨源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明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662791999U。
法定代表人:席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科,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泰通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郪江新城滨江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MA62606J65。
法定代表人:肖峰。
原告四川厨源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泰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厨源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厨源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邱文彬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伍春枚
书 记 员 曾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