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厨源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厨源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03民初498号
原告:四川厨源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明星大道416号。
法定代表人:席刚。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应云,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原告四川厨源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四川厨源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厨源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12元,由原告四川厨源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嘉龄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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