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21674号
原告:***,女,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和龙江省五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音音,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中科执信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里48号院2的号楼3-1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
0101 5661 5728 58F,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2层212B-212A号,15层1501-1505,16层1603/1605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进行正常审理,***因其需要重新鉴定确定损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撤诉的权利,经审查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孙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