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81民初2751号
原告:安阳市大地生态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中段路东50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利军,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经济开发区中山路创业大厦303室。
法定代表人:姜建华。
原告安阳市大地生态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安阳市大地生态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大地生态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大地生态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计1480元,由原告安阳市大地生态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申一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付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