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大地生态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安阳市大地生态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安阳永兆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522财保21号
申请人安阳市大地生态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防修,河南万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阳***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都里镇李珍村。
法定代表人:丰振兴。
申请人安阳市大地生态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阳***伏电力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阳***伏电力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安阳市大地生态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2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杜文莉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羚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