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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医院、成都金盘电子科大多媒体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民辖终260号
上诉人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成都金盘电子科大多媒体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8民初60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医院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上诉人所在地,上诉人又是本案原审被告,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成都金盘电子科大多媒体技术有限公司诉请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医院支付合同款和违约金等款项,其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即争议标的为支付合同款(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成都金盘电子科大多媒体技术有限公司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成都金盘电子科大多媒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辖区内,故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开元审判员**审判员*露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