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69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恒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毛超,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片区港通北四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亚泽,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扬中市全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镇恒威新村5-01。
法定代表人:朱光伟,职务不详。
上诉人四川恒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扬中市全盛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郫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24民初2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恒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四川恒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诉讼费6292元,减半收取3146元,由上诉人四川恒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仇 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