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403执24号
申请执行人:梅州市中万宝珠江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江区梅江四路玉庭二路39号玉庭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来祯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公园北路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梅州市诚钧庄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渡江津北面综合楼B栋1-2层。
法定代表人:***。
关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梅州市中万宝珠江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来祯有限公司、梅州市诚钧庄广告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兴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1481民初846号民事判决及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14民终13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借款本金21000000元、利息3737196.87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12月14日,2021年12月15日起至还清本金止的利息另行计算)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51491.6元及申请执行费9228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车管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财付通账户,拍卖被执行人**来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公园北路侧综合用地(西山、**)【**国用(2010)第4957号】、位于梅州市梅县区××村××路侧的医卫慈善用地【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7)梅州市梅县区不动产权第0033231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均未办证),上述标的物通过一拍、二拍手续,以二拍价格69667834.4元成交,扣除本案优先受偿的21000000元(本金部分)、执行费92289元、转移案款6089228.53元至本院在执案件(2022)粤1403执25号案(本案拍卖的部分标的物属该案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剩余拍卖款正由本院冻结或商议分配中(其中民事诉讼案件保全金额33000000元,待分配金额9486316.87元)。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由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财付通账户,拍卖被执行人**来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公园北路侧综合用地(西山、**)【**国用(2010)第4957号】、位于梅州市梅县区××村××路侧的医卫慈善用地【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7)梅州市梅县区不动产权第0033231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均未办证),上述标的物通过一拍、二拍手续,以二拍价格69667834.4元成交,扣除本案优先受偿的21000000元(本金部分)、执行费92289元、转移案款6089228.53元至本院在执案件(2022)粤1403执25号案(本案拍卖的部分标的物属该案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剩余拍卖款正由本院冻结或商议分配中(其中民事诉讼案件保全金额33000000元,待分配金额9486316.87元)。本案执行标的到位21000000元(优先受偿的本金部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403执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新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