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宏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濉溪县宏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603民初639号
原告:***,男,195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濉溪县宏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丁言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与被告濉溪县宏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递交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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