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603民初639号
原告:***,男,195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濉溪县宏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丁言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与被告濉溪县宏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递交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