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621民初5217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礼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礼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濉溪县宏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礼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濉溪县宏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朱静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