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宏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濉溪县宏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康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21民初5945号
申请人:濉溪县宏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岱河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771143667X。
法定代表人:丁言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亮,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健钊,安徽北方之光(烈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北康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沱河路与百合路交叉口东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RFXFR35。
法定代表人:聂敬,该公司总经理。
濉溪县宏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祥公司)与淮北康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宏祥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343万元或其它等值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宏祥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宏祥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淮北康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134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分别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濉溪县宏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蔡淑华
人民陪审员  徐 亮
人民陪审员  杨经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 助理  朱 静
书 记 员  李丹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