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宏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德城幸福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民终14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德城幸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南黎路149号水岸碧桂园3#105室。
法定代表人:吴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清华,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兴,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年明亮,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现服刑于河南许昌监狱第四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濉溪县宏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岱河路57号。
法定代表人:丁言辉,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省德城幸福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年明亮、濉溪县宏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603民初3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安徽省德城幸福置业有限公司收到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徽省德城幸福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咏梅
审 判 员 王冬宁
审 判 员 化启武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文锦
书 记 员 谢瑞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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