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方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方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惠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执1997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方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
法定代表人:黄秀兰。
委托代理人:钟华,广东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大观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勇兵。
实际控制人:周爱民。
关于广东方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658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广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广东方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2382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广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法律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扣划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689.49元,其中案款3639.49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0元上缴国库。本院依法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A×××**凯迪克拉牌机动车一辆。除此之外,反馈未见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4月,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7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陈勇兵、实际控制人周爱民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为期两年。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广东方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执19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饶志平
审判员  邹群慧
审判员  黄 莹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