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方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方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01执恢442号
广东方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方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658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广东方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执行,原执行案号为(2020)粤01执1997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689.49元,其中案款3639.49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0元上缴国库。本院依法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AJ53**凯迪克拉牌机动车一辆。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陈勇兵、实际控制人周爱民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名单库,为期两年。2020年7月3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称被执行人已向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请求本院予以结案。2021年9月14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757元。经审查,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2021)粤01执恢442号案恢复执行。
因被执行人已实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已将执行费1757元上缴国库,并解除了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各项执行强制措施,本案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