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顶峰物流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成都顶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14民初6051号

原告***,女,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代理人王英,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被告成都顶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新繁大道**长德新世纪农副产品(物流)批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红。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经营地成都市,经营地成都市老马路**

主要负责人姜晓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霞,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李兴明,男,195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成都顶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李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兴明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李兴明的起诉。

审判员  李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