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青海省农牧机械有限公司、***杰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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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0102执20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海省农牧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237620),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祁连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彭管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杰特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66190789XE),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4号综合楼1单元1062室。

法定代表人:曹海玉,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王欣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杰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2民初52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杰特商贸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青海省农牧机械有限公司给付剩余货款203500元、律师费12000元、案件受理费3529元、保全费2440元、保险费1000元,共计222469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杰特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323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杰特商贸有限公司已全额履行完毕,现申请人青海省农牧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2民初52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处政
审判员马文君
审判员马晓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张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