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青海省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与互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2民初2109号
原告:青海省农牧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237620。
法定代表人:彭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互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32126MA754830XD。
法定代表人:**,系该社负责人。
被告:**,住青海省互助县。
原告青海省农牧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互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受理后,原告青海省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互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省农牧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省农牧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马原花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樊亚男
书记员 毛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