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青海省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与海晏县湟水河清养殖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pt”>执行裁定书

(2017)青0102执恢82号

申请人青海省农牧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祁连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晏县湟水河清养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163XXXX,住所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哈勒景乡永丰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青海省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晏县湟水河清养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12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海晏县湟水河清养殖有限公司已履行完全部义务后,申请人青海省农牧机械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海晏县湟水河清养殖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12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包延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