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81民初3306号
原告:湖北金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城北工业园回归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晓康,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龙茂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大道北侧、华坚北路西侧**楼**
法定代表人:刘水林,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金力特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龙茂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金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金力特电气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金力特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湖北金力特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 锋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思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