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281民初5740号
原告:湖北金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城北工业园回归工业园39号。
法定代表人:陈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常发、柯刚胜,大冶市大箕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原告湖北金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湖北金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金力特电气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金力特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湖北金力特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余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