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281执252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金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城北工业园回归工业园39号,组织机构代码57371628-4。
法定代表人:陈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金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对该案终结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鄂0281执2528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熊良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