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周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周口周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知民初564号
原告:***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华、徐丹丹,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周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五一路与莲花路交叉口西50米路南麒麟建材城E.TAO意陶卫浴。
经营者:赵周。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口周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安西超
审 判 员 张新建
审 判 员 刘登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世超
书 记 员 孙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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