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汇意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新疆汇意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新疆国检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执34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汇意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陶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琴,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国检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董莲弼,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汇意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国检检测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2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79360.21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579360.2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2021年1月27日、3月1日、3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付通等财产线索发起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存款,无投资、无证券登记等信息;

3.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向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农十二师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大众牌和×××号东风牌车辆手续(查封期限:2020年11月10日至2022年11月9日),上述车辆为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5.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前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东路258号走访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此地址经营;

6.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董莲弼限制高消费并发布;

7.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持有的新疆众拓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的股权(查封期限:2021年2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3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汇意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查封期限届满3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如逾期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忠

审判员  马卫国

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裴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