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惠蓬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惠蓬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渤海装备辽河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辽7401民初212号
原告天津惠蓬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渤海装备辽河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惠蓬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渤海装备辽河重工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原、被告主要争议所在为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原、被告间成立合法的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原、被告签订的承揽合同中的结算方式条款不应理解为审查审批手续完成后当日,应属约定不明。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原、被告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但应当给被告必要的准备时间,若被告仍未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原告虽提供了催款函和被告的还款计划,但原、被告存在四十余次交易,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催款函和还款计划中主张的数额系起诉中合同项下的金额。综上,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且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向被告主张本合同项下权利后被告仍未履行,因而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至2015年6月,原、被告签订了40余份承揽合同。2013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C113-0172的承揽合同,合同标的为价值5874708元两条DSJ300-L1钻井平台桩腿单片预制,合同第八项对结算方式、地点及期限约定如下:按进度支付,按甲方验收单支付项目最终验收合格,甲方在付款审查审批手续完成后/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90%,其余1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且无任何质量问题后/日内支付。2014年4月18日,被告付款审查审批手续完成。2015年10月18日,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300万元。原、被告曾于2017年12月27日签订还款计划,拟定了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共计8674665.38元的分期付款期限。2018年12月2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函,催要工程款474665.38元及其他损失。被告欠原告的合同款项现已结清。
驳回原告天津惠蓬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75元,减半收取4837.5元,由原告天津惠蓬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