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惠蓬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惠蓬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渤海装备辽河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辽74民终71号
上诉人天津惠蓬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渤海装备辽河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河人民法院(2019)辽7401民初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惠蓬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惠蓬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惠蓬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310元,减半收取3155元,由上诉人天津惠蓬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肖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