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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惠蓬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22764号
原告天津惠蓬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惠蓬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书记员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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