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11民初2141号之一
申请人:株洲嘉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中国动力谷自主创新园6期F18幢301号。
法定代表人:朱逸武,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朝霞,湖南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申请人:武汉捷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街宏图路33号金银潭现代企业城B2-12(11)。
法定代表人:叶响。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嘉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捷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株洲嘉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捷力特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株洲嘉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株洲嘉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捷力特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株洲嘉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董 海 涛
人民陪审员 王 广 英
人民陪审员 黄 海 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实习陈伟
书 记 员 彭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