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11民初2141号
原告:株洲嘉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中国动力谷自主创新园6期F18幢301号。
法定代表人:朱逸武,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朝霞,湖南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武汉捷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街宏图路33号金银潭现代企业城B2-12(11)。
法定代表人:叶响。
原告株洲嘉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捷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已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该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武汉捷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下落不明,因此本案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株洲嘉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捷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董 海 涛
人民陪审员 王 广 英
人民陪审员 黄 海 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实习陈伟
书 记 员 彭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