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211执318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嘉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中国动力谷自主创新园6期F18幢301号。
法定代表人:朱逸武,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伍露璐,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武汉捷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街宏图路33号金银潭现代企业城B2-12(11)。
法定代表人:张永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株洲嘉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捷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审判员 张轶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蒋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