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乾元坤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宇航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新疆乾元坤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1民初2258号
原告:青岛宇航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山东省胶东镇店口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27816393K。
被告:新疆乾元坤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绿谷大厦六层二区088号。
原告青岛宇航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乾元坤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宇航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01元,减半收取3900.5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建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