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2执822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特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兰湖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673428415J。
法定代表人:赵辉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疆乾元坤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712号府城花苑A栋15层3单元1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5847634303。
法定代表人:侯欢,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2民初381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乾元坤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22908.00(其中本金121190.00元,执行费1718.00元);
二、被执行人新疆乾元坤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乾元坤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迪力阿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