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乾元坤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乾元坤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9民初2637号
原告:陕西**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房。
法定代表人:刘春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TXKNN3J。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阿育,系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旻,系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牛富路1号。
法定代表人:田新甲,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526927Q。
被告:新疆乾元坤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712号府城花苑A栋15层3单元1502。
法定代表人:侯欢,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5847634303。
第三人:延安能源光伏扶贫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机场路燃气总公司家属院2楼。
法定代表人:马啸,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610600MA6YEH2L6E。
原告陕西**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乾元坤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延安能源光伏扶贫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陕西**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新疆乾元坤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新疆乾元坤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新疆乾元坤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审判员  常忠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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