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良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连良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连益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2执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良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薛璞,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益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夏旭东。
申请执行人大连良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益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辽02民初3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连益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亿元或查封其等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如魁
审 判 员  刘 军
代理审判员  丛 健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曲汝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