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丝路医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东方丝路医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91民初392号

原告:浙江***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东坡路518号7号标准厂房,统一信用代码:91330501MA2B4BTK0X。

法定代表人:刘瑞,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丁力,沈珊珊,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方丝路医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产业集聚区经五路666号。统一信用代码:91411600MA45MXDF4G。

法定代表人:靳明正,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位新迎,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赵银领,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黄书良,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邓文峰,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李慧勇,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靳明正,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杨玉环,女,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冯林松,男,1970年5年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张俊华,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邓刘峰,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朱向东,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王芝荣,女,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马洪义,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浙江***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方丝路医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新迎、赵银领、黄书良、***、邓文峰、李慧勇、靳明正、杨玉环、张俊华、冯林松、邓刘峰、朱向东、王芝荣、马洪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明确诉讼不再进行,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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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王晓翔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邱军

书记员费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