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品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品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京世界之窗科技软件园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106执4136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品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838063-2,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鼓楼区定淮门**世界之窗科技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陈洪,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世界之窗科技软件园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410862-4,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定淮门**iv>

法定代表人张宇权。

申请执行人南京品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京世界之窗科技软件园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2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南京世界之窗科技软件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南京品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履约保证金5300元、押金300元,合计56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3年10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南京品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南京世界之窗科技软件园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京世界之窗科技软件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南京世界之窗科技软件园有限责任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款)”。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南京世界之窗科技软件园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品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等执行措施。具体是:

1.被执行人南京世界之窗科技软件园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定淮门支行账户予以轮候冻结(期限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

2.被执行人南京世界之窗科技软件园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证券、无车辆。

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人。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下落及联系方式,但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联系方式,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将其法定代表人张宇权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冻结裁定书及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同德

审判员  齐晓东

审判员  吕 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执行员  朱启荣

书记员  王 玮